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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政教育

西北政法大学《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实施细则

  •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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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陕西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按照学校党委的部署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线骨干力量,是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人生导师和知心朋友。
    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学校努力建设一支具有马列主义理论素养、政治坚定、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高素质辅导员队伍。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采取多种形式,经常性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一旦发生学生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采取措施稳定学生情绪,化解矛盾冲突,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结合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实际,做好日常思想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加强班级和宿舍建设,做好新生入学、军训、毕业生离校等环节的工作,做好上课、早操、周日晚点名和集体活动的出勤检查,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学生科研活动;
    (五)加强对学生学习目标的引导、学习过程的管理和督促教育,引导学生增强主动学习的意识,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做好评优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引导学生勤奋学习,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六)教育和引导学生遵纪守法,提高文明礼仪修养,养成良好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日常行为习惯。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七)按照学校有关资助政策落实好奖、免、减、贷、补等资助贫困生工作,关心家庭贫困学生,积极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诚信教育,促进学生诚信习惯的养成;
    (八)负责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辅导工作,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和情感的困惑。特别是对存有心理障碍的学生进行重点教育和防范,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
(九)积极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帮助学生做好职业规划工作,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十)指导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和社团建设,营造健康活跃、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辅导员每周至少参加一次学生活动,至少深入学生宿舍两次,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班学生干部会议或班会。
    第五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一)按照思想政治教育规律,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树立以学生为本理念,科学做好学生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二)主动学习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三)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五)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加强自身的管理、沟通、表达、辨别、决断、创新能力的培养。
    (六)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甘于奉献,勇于进取,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第三章  配备和选聘
    第六条  辅导员队伍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学校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辅导员岗位。专职辅导员从应届毕业的党员研究生中选聘。兼职辅导员从党政干部、青年教师和党员研究生中选聘。
    第七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坚持如下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中共党员,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专职辅导员具备研究生学历,兼职辅导员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学校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教务处和有关学院等组成专门机构,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试讲、政审等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程序选聘辅导员。
    第十条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团工委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就业指导、艺术类通识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一条  辅导员实行教师、管理干部双重身份管理机制。辅导员既可以按照教师系列参加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也可以评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等高教管理系列职称,并可以按干部系列晋升副科、正科、副处、正处等行政职务,鼓励辅导员长期从事本职工作,逐步实现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
    第十二条  辅导员队伍是学校校院党政管理干部的基本来源,学校不直接从各类毕业生中选拔补充机关党政干部。从事辅导员工作一定时间且表现突出者,根据工作需要,由党委学工部向学校党政机关推荐。
    第十三条  辅导员的职称评审实行序列单设、指标单列、评审单列。学校成立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辅导员和其他学生工作干部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学校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一般由有关校领导、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辅导员培养和培训工作。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同等待遇。坚持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相结合,不断提高辅导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用于辅导员的业务培训、表彰和考察等活动,定期开展学生工作研究和交流,有计划地组织辅导员到境内外进行学习考察。
    第十七条  学校支持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硕士、博士学位,鼓励和支持辅导员结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八条  学校为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设施和条件,并在学生宿舍区内为辅导员建立工作和生活场所,为辅导员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辅导员在岗期间,完成核定任务后,每月享受特殊岗位补贴90元,通讯费补贴60元。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建立学校党政“一把手”辅导员队伍建设领导责任制。党委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党委学工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党委学工部和各院对辅导员实行双重领导,各院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辅导员的考核由学工部、组织部、人事处、各院和学生代表共同参与,考核实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考核结果要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考核标准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要调离岗位或作为学校待聘人员另行安排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两年评比、表彰校级优秀辅导员。评选比例为辅导员总数的10℅。经各院分党委推荐,学工部、组织部、人事处、各院等共同参与进行评比,最后报学校党委审批。评选标准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其他学生工作干部的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校党委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