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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活动

西北政法学院系(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试行)

  •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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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学院系(院、部)
党政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试行)
(2004年9月30日院党委会讨论通过)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院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理顺系(院、部)党政工作关系,明确党政工作职责,提高系级重大问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强化系(院、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加强院内各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标准》和《陕西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各系(院、部)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制,系主任(院长)和党总支书记是主要领导。党政领导成员既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为完成学院和本单位的各项任务而共同努力。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院、部)管理和决策的基本形式。党总支是各系(院、部)的政治核心,领导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对本单位的业务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行政领导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等行政工作。系(院、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都要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把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首要任务。

二    职  责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学校、本单位的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促进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六条  讨论本单位有关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讨论本单位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学计划、人才培养、德育教育等问题。
     第八条  讨论本单位教师、干部晋职、晋级、人事调整、选派出国、岗位设置等问题。
     第九条  讨论本单位内部岗位津贴、奖金分配、管理经费使用情况、通报创收等财务支出情况等。
     第十条  讨论本单位处级领导干部推荐的意见和科级干部的推荐、选拔、考核、任用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讨论确定本单位有关教研室的设置、调整,并提出各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的拟任人选,报学院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二条  根据学院年度或学期的总体工作安排,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讨论制定本单位工作计划,上报学院。
     第十三条  讨论本单位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对违纪学生和申请退学、转学学生的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批准,研究处理学生中的突发事件等。
     第十四条  研究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情况,听取本单位毕业生就业指导小组的工作汇报,提出加强学生就业的有关措施等。
     第十五条  讨论确定本单位上报学院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分别由行政或党总支加署意见后,按归口管理的途径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讨论、通报工作中的其他问题,或者其它应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的重要问题。

三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在院党委和院行政的领导下,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有:系(院、部)正、副主任(院长);党总支正、副书记。根据会议议题和内容,必要时也可以请部门分工会、共青团的负责人,有关教研室主任、支部书记、学术、学科带头人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安排召开。
     第二十条  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应由系(院、部)主任(院长)主持。主任或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二十一条  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事先应由系(院、部)主任(院长)和党总支书记就会议的议题交换意见,进行沟通。开会讨论时,各与会成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某个议题分歧较大时,联席会议不宜急于作出决定,应待会后继续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交流沟通、条件成熟时重新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应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对于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各主管领导必须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向院领导反映。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向学院推荐干部人选或财务分配问题时,应有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对涉及系(院、部)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以及和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津贴、奖金发放办法、奖惩等规章制度,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初步方案,提交系(院、部)教代会审议后,再由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决定并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加强团结,根据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独立开展工作,互相配合,互相支持。
     第二十六条  对本《工作制度》(二)职责所列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之事项,上报学院或有关部门时,应说明已经过本部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及讨论时间。
     第二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属中共党员的,应过双重组织生活。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还要参加党总支(扩大)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及其成员,应接受院党、政领导、纪监部门和本单位党员、教职工的监督。党员、教职工对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党政领导应给以说明,党员和教职工也有权向院领导或有关部门反映。

四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我院各系(院、部)的党政领导班子。
     第三十条  本《工作制度》从院党委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